《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粤府令第173号 全文
2013-03-26 14:59:54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评论:0 阅读量:10

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展会专利保护,维护展会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东省专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四章 展会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展会中的专利侵权纠纷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二十七条 展会举办时间在3日以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派员驻会的,可以派员驻会,并设立临时的专利侵权纠纷受理点,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

  展会主办方应当配合,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办公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证据,以及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资料;

  (二)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三)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四)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五)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属于该专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和受理事项范围;

  (七)重复侵权的,请求人还应当提交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民事裁判或者仲裁裁决文书。

  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且无效理由明显成立的展会专利侵权纠纷,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合法。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是境外的,其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参照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提交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三十条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展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到被请求人的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询问当事人,采取拍照、摄像、抽样等方式调查取证。

  第三十一条 展会期间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普通处理程序,依据《广东省专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执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措施,所产生的运输、仓储等费用由请求人承担,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专利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争议不大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一)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仅要求被投诉人停止在本届展会中的侵权行为;

  (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专利侵权的;

  (三)被投诉的参展展品的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同的;

  (四)其他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除了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请求人还应当提供担保,并提供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对比分析材料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时间距离展会结束不足48小时,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第三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受理的案件,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文书材料送达双方当事人。

  被请求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文书材料24小时内进行答辩和举证,逾期未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专利行政部门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被请求人申辩期满后24小时内进行审理,调解不成的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六条 按照简易程序立案的案件,通过现场对比无法判断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等案情复杂的,不再适用简易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专利行政部门查处涉嫌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专利行政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展会主办方及参展商应当积极配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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