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今起调整限价房申请政策
2013-10-11 10:35: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评论:0 阅读量:10

天津今起调整限价房申请政策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日前联合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曾取得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但在有效期内未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群众将可再申请一次限价商品住房,相关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
天津今起调整限价房申请政策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日前联合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曾取得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但在有效期内未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群众将可再申请一次限价商品住房,相关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申请人在其《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有效期内未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其《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自动作废,作废超过1年后,申请人可再申请一次。但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同时,此次政策调整还将具有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和蓟县非农业户籍人员社会保险缴纳的区属条件,由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放宽到全市,使更多实际工作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两区三县非农业户籍人员可通过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

  根据该通知,符合条件的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可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房管局提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经区县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县民政局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进行核查后,均符合条件的,纳入公示范围。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县房管局向申请人开具有效期为1年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凭该资格证明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对于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在退出享受的租房补贴后,方可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对于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也可以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但须在限价商品住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2个月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节选)

摘自 中国新闻网 记者 张道正

相关热词搜索:天津今起调整限价房申请政策

上一篇:安徽:保障房建设管理办法下月施行 规范投资和建设、保障对象和标准、申请和审核、使用和退出
下一篇:关于公布2013年度广东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3〕229号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