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3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 建办标函[2013]729号
2013-12-23 11:29:06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评论:0 阅读量:1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报送2013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 建办标函[2013]72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2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报送2013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 建办标函[2013]72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2]128号)(见附件1),为做好2013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的要求,结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实际情况,请各地区、各行业按照《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见附件2)的要求,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本地区、本行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统计报表工作。

  二、请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军队系统的除外),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网站上,登录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系统,填报2013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指标,并对本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报表,加盖企业公章,于2014年2月28日前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各地区、各行业应及时对企业网上填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确保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核完成后,通过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系统打印本地区、本行业数据汇总表,加盖公章,并完成2013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统计工作总结后,将数据汇总表和总结报告一并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我部标准定额司。

  四、军队系统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向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上报统计数据及书面报表。请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于2014年3月31日前将统计数据电子版及书面汇总表报送我部标准定额司。传递数据和报表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五、各地区、各行业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标准定额司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系。

    联系人及方式:

    (一)标准定额司 李 萍

       电话:010-58933231

    (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席小刚

       电话(传真):010-57811415

       邮箱:ceca@ceca.org.cn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2]128号)

     2.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10日

相关热词搜索:关于报送2013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 建办标函[2013]729号

上一篇:阜阳市认真宣传贯彻《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篇:关于批准2013年第九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 建市监函[2013]117号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