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部省数据对接验收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建市综函[2015]26号
2015-03-06 10:49:14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评论:0 阅读量:1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建委,北京市规委:  为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保证各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质量,确保我部与各地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实现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建委,北京市规委:

  为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保证各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质量,确保我部与各地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实现互联互通,我司制定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系统基础数据库部省数据对接验收评估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5年2月28日

 

附件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部省数据对接验收评估标准(试行)

  为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保证各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质量,确保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工作目标,制定本标准。

  一、验收评估内容

  (一)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系统基本建设情况;

  (二)本地区企业、人员、工程项目、诚信基础数据库建设情况;

  (三)部省基础数据对接情况。

  二、验收评估材料

  (一)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情况总结材料,其中包括:平台建设情况、平台运行成果、部省数据对接情况,平台建设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二)相关的数据标准;

  (三)平台运行管理制度。

  三、验收评估流程

  (一)申请

  各地按照部数据标准建设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经自检符合要求后,可向建筑市场监管司提出验收评估申请。

  (二)准备

  拟申请验收评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已形成的真实数据发送中央数据库,经部系统对接负责人预调试成功后,可向建筑市场监管司商定实地验收评估时间。

  建筑市场监管司负责组建验收评估组,成员一般3~5人,并于验收评估前2日内将具体安排通知有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实施

  1、有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第二条规定提交相关的验收评估材料,供验收评估组核验;

  2、有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所开发的系统进行全方面运行演示,并将系统运行情况和所取得的成果进行汇报;

  3、验收评估组对系统开发及相关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

  4、验收评估组对系统是否满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整体目标的要求,进行评估,填写《验收评估报告》;

  5、验收评估组负责人宣布评估结论,并就系统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改进工作提出要求。

  四、验收评估结果

  验收评估内容分平台建设情况、数据库建设情况、部省数据对接情况3部分,共计15项考核点,分必备考核点和一般考核点两类。

  整体验收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合  格:全部考核点合格;

  (二)基本合格:全部必备考核点合格,一般考核点有不合格项;

  (三)不 合 格:必备考核点有不合格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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