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宅基地建房建筑面积不得超400平方米
2016-04-05 09:45:57   来源:海南日报   评论:0 阅读量:10

自5月1日起,《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施行。《办法》明确,原则上每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含屋檐滴水面积)。农村宅基地建房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建筑高度控制在16米以内。  


自5月1日起,《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施行。《办法》明确,原则上每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含屋檐滴水面积)。农村宅基地建房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建筑高度控制在16米以内。

  未依法报建将视为违建

  《办法》规定,未依法报建所建的建筑物(含构筑物)均视为违法建筑,在土地、房屋征收时对该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房屋,将由海口各区城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依法限期整改或拆除。

  《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房屋,应参照《办法》补办或完善相关建房报建手续。桂林洋开发区、三江农场范围内的个人建房可参照《办法》执行。海口主城区内村民宅基地的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依法报建将享受相关补贴

  《办法》规定,海口市、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给予依法报建的建房户补贴相关费用、免缴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依法报建并按批准方案建设,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建房户将给予1万元/户专项补贴。

  鼓励村庄统一建筑风格

  《办法》鼓励推广使用《海南省乡村特色民居建筑方案图集》《琼北(海口)民居特色建筑图集汇编》等建筑设计方案。鼓励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选用一种建筑风格造型,开展建筑风貌整治改造,确保一定范围内建房风格基本一致。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农村宅基地安排按传统村落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办法》同时规定以下房屋情形不予批建:拟建用地已列入征收范围且征收部门明确不予建房的;所在村庄已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不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占用道路规划控制红线、文物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绿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建房的;在消防、燃气、电力、泄洪通道、水利设施等规划用地范围内建房的;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的。

摘自 《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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