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建筑垃圾处置或将实行收费制度
2018-05-04 10:15:25   来源:广州日报   评论:0 阅读量:10

建筑垃圾处置或将实行收费制度!昨日,记者从市城管局获悉,该局对2003年所出台的《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起草了《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了解,2003年出台的《东莞市市
建筑垃圾处置或将实行收费制度!昨日,记者从市城管局获悉,该局对2003年所出台的《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起草了《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了解,2003年出台的《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东莞市市区,而目前东莞建筑垃圾处理处置工作已涉及全市各镇(街、园区),因此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其适用范围为东莞市行政区域。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筑垃圾处置或将实行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建设、城管等部门制定,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征求意见稿对居民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也作出了详细规定:个人在房屋改造、维修、装修施工过程中需排放建筑垃圾的,可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手续,但应当经所在村(社区)同意,并向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建筑垃圾必须排放至在村(社区)设置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并由村(社区)统一将建筑垃圾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许可的单位清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受纳场所。

  征求意见稿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混合排放,不得在道路、桥梁、河涌边、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倾倒建筑垃圾。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对违反规定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混合排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等情形,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单位最高可罚款1万元,个人最高可罚3000元。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将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也将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摘自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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