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北京市 建筑装饰优质工程 评审管理办法
2013-03-06 20:35:37   来源:北京市建委   评论:0 阅读量:10

(试行)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法》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和激励建筑装饰企业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争...
(试行)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法》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和激励建筑装饰企业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争创名优产品,依据京建质[2002]559号《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筑装饰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开展和评审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活动,是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下的行业活动行为,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市装协)负责组织全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并成立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评选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项数量,按市建委和北京市人事局立项审批数量控制。每年组织一次市级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工作,从上年度竣工的建筑装饰工程中评选。

第四条  评审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并以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依据。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是北京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是推荐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开展争创和评选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活动,是以施工企业为主体的行业活动行为。企业要立足提高整体素质和质量总体水平,应用科技进步,加强项目管理,严格质量控制,实现一次成优,努力创建质量高、成本低、经济效益好的精品工程。

第二章  评 选 范 围

第六条 具有建筑、装饰、幕墙、古建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包括外地进京注册的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进行施工、符合国家、市有关建设管理程序、有合法审批、验收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装饰工程,在以下范围内的,均可依据本标准申报参加评选。

一、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效果好、做工细致、工程质量好,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

二、建筑幕墙工程:结构安全可靠、设计新颖、满足功能要求、工程质量好,幕墙面积在1500 m2以上;

三、古建装饰工程:符合设计要求、符合传统规范做法、工艺精湛、工程质量好,建筑面积在1000 m2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规模,但设计新颖、风格独特、质量特别优秀、社会影响大的工程,经评审委员会同意,亦可参加评选。

第七条  下列建筑装饰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

一、不在评审年度时间范围内的工程。

二、竣工后无法进行现场检查的工程。

第三章  申 报 条 件

第八条  参加评选建筑装饰优质的工程,在符合评选范围的前提下,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申报的项目必须是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合格的工程。

三、申报的项目必须是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工程。

四、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标准》。(标准另发)

五、工程施工资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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