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2013〕233号
2013-04-08 23:26:57   来源: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评论:0 阅读量:10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3〕233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五、开展平行检测的检测机构的能力等级不得低于原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的能力等级,且未对该工程实施过检测。
 

  承担监理平行检测的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六、监理平行检测合同应当按规定备案,并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监理单位平行检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七、监理平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该批材料或工程按照不合格处置。对监理平行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异议方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监督检测。

  八、监理平行检测报告由监理单位作为监理工作资料归档。

  九、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应组织市检测行业协会对全市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履职能力、诚信程度和服务质量等情况实施年度质量诚信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监理平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规定有效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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