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大黑山等21处 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办发〔2013〕48号
2013-06-07 09:41:35   来源: 国务院办公厅   评论:0 阅读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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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大黑山等21处  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办发〔2013〕4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大黑山等21处
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办发〔201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大黑山等21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经国务院审定,现将名单予以公布。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公布。有关地区要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范围组织勘界,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和海域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自然保护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手段。辽宁大黑山等21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典型性、稀有性、濒危性、代表性较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不断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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