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收回朱尚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决定书 粤建安证收〔2013〕12号
2013-07-22 11:37:30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评论:0 阅读量:10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回朱尚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决定书 粤建安证收〔2013〕12号朱尚武项目负责人:  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你在担任珠海宏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宿舍、门卫室工程和顺德区容桂碧桂...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收回朱尚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决定书 粤建安证收〔2013〕12号

朱尚武项目负责人:
  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你在担任珠海宏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宿舍、门卫室工程和顺德区容桂碧桂园三组团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期间,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被珠海市金湾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和顺德区施工安全监督站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质〔2009〕1号)先后扣分,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值累计已超过30分。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第十七条第二款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厅已对你发出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告知书。你在接到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我厅决定对你作出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个月的行政处理,时间从2013年7月22日至10月21日。你必须在2013年7月22日前将你本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号:粤建安B(2004)0016722]原件交至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并重新参加我厅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必须重新参加我厅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12日    


(联系电话:83133522,传真:83133587)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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