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4]124号
2014-09-25 10:54:35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    评论:0 阅读量:1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变更情况等;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第十一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二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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