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施行《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
2013-09-16 22:15:44   来源: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评论:0 阅读量:10

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施行《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布了《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在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基本条件、竣工验收工作责任和违反标
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施行《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布了《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在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基本条件、竣工验收工作责任和违反标准的惩罚措施做出了明确。

  (一)明确了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应符合的条件。《标准》规定,将生活用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供热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或者供热企业管网,并明确了燃气管网敷设、绿化建设、道路场地、路灯安装等应符合的条件。同时,对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商业服务、社区办公、社区服务(活动)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在物业管理方面,要求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用房符合规定、权属明晰;征收(拆迁)安置方面,要求征收(拆迁)范围内所有房屋完成征收(拆迁)补偿安置。

  (二)明确了配套设施或配套工程的竣工验收责任。《标准》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等配套设施应按照专业经营服务单位所在行业管理技术规定进行安装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商品住房竣工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有关工程档案和资料。验收合格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同意投入使用证明文件。

  (三)明确了违反本标准规定的惩罚措施。《标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过程中违反本标准规定或弄虚作假交付使用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可将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交付使用标准的商品住宅擅自交付使用,造成入住居民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标准规定,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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