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2014-03-27 10:16:33   来源:中国建设报   评论:0 阅读量:10

 为加快建筑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过多次征求意见修改出台了《四川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原四川省建设厅2006
 为加快建筑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过多次征求意见修改出台了《四川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原四川省建设厅2006年4月10日印发的《四川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据悉,这次重新制定的《办法》,参照《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突出了工作重点,增强了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从理顺部门职责、优化审查要件、缩短审批时间、简化审批程序、减少附件材料几个方面着手,以期达到切实转变部门职能、减政放权、改进审批方式、减少企业申报负担的目的。《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理顺部门职能。《办法》参照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职责权限的划分,明确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岗位培训和注册中心、市州、扩权市县、省交通和水利部门各自的职能,并将初审权下放到市州、扩权市县。

  二是优化审查要件。原《暂行规定》要求,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需提供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业绩证明。在这次《办法》的修订中,取消了注册要件审查中对工程业绩的要求。为有效解决建造师和聘用企业出现纠纷,根据职能分工要求,《办法》第25条提出了解决途径:申请人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可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变更或注销注册。

  三是缩短审批时限。《办法》对法定审批时限进行了压缩。市州、扩权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时限由法定10日压缩为7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时限由法定20日压缩为10日,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审核时限由法定10日压缩为7日,公示时间改为3日。明确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具体审批工作中,二级建造师注册做到分专业受理、审核、公示、通告;多条业务流程线滚动开展,多人平行办理,增加批次,缩短每批次办结周期;对每一步审批流程进行时间量化,在每个流程阶段停留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力争在34个工作日内完成包括材料受理、审核、公示、公告、编号、证书打印、执业印章制作、整理核发在内的所有业务流程,整个审批时间将缩减2/3。

  四是简化审批程序。原《暂行规定》要求,申请人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需要办理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的,按照常规流程,需要先办理遗失补办,再申请办理其它业务。这次《办法》明确,属于这种情况的可以合并办理。 

  五是减少附件材料。《办法》取消了《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造师注册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考核认定或考试单位同注册单位不一致的,申请人需提供《建造师变更注册单位申请表》和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市州、扩权市县上报材料内容和份数作了详细要求,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由市州、扩权市县负责初审并对要件材料存档;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遗失补办和延续注册,只核对原件,不再收取附件材料复印件。

摘自 《中国建设报》 王玉华 冯江 薛学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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