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关于征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造函[2015]48号
2015-04-01 16:01:19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评论:0 阅读量:10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委托人和咨询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我们委托有关单位对2002年颁布的《建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3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2.咨询人的义务
2.1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
造价咨询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2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2.2.1咨询人应组建满足咨询工作需要的项目咨询团队。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2.2咨询人代表
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负责人,作为咨询人代表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咨询人代表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2.2.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
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咨询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2.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
(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2.3.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2.3.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
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
2.3.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专用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或从业)资格专用章。
2.3.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
2.4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
2.5咨询人的执业责任
2.5.1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
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5.2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2.6使用委托人的房屋及设备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委托人。
3.委托人的义务
3.1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
3.2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3.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委托人应按照附录D的约定,提供房屋、设备,供咨询人无偿使用。
3.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3合理工作时限
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通知咨询人。
3.5答复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6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4.违约责任
4.1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1.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1.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咨询人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2.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
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逾期支付天数。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5.支付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本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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