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市[2015]44号
2015-04-15 13:31:57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   评论:0 阅读量:1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规划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建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海、重庆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工程设计市场秩序,维护工程设计合同当事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规划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建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海、重庆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工程设计市场秩序,维护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现将本合同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同时废止。

  附件: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5年3月4日


GF—2015—0209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房屋建筑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房屋建筑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方案设计招标投标、队伍比选等形式下的合同订立。
《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等工程设计活动。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7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1
1. 一般约定 11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2 语言文字
1.3 法律
1.4 技术标准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6 联络
1.7 严禁贿赂
1.8 保密
2. 发包人 18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4 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3. 设计人 19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3 设计人人员
3.4 设计分包
3.5 联合体
4. 工程设计资料 23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5. 工程设计要求 24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27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4 暂停设计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31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32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34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34
10.1 合同价款组成
10.2 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4 进度款支付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6 支付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37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38
13. 知识产权 39
14. 违约责任 40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 41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6. 合同解除 43
17. 争议解决 43
17.1 和解
17.2 调解
17.3 争议评审
17.4 仲裁或诉讼
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46
1. 一般约定 46
2. 发包人 48
3. 设计人 49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51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52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53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53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53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54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55
13. 知识产权 55
14. 违约责任 55
15. 不可抗力 56
16. 合同解除 56
17. 争议解决 57
18. 其他 57
附件 58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  
设计人(全称):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
2.工程地点:       。
3.规划占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约    平方米,地下约   平方米);地上      层,地下    层;建筑高度     米。
4.建筑功能:      、       、        等。
5.投资估算:约         元人民币。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       。
2.工程设计阶段:                                     。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                      ;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设计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
 
发包人:  (盖章)             设计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相关热词搜索:建市[2015]44号

上一篇: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关于征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造函[2015]48号
下一篇: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 GF-2014-0171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