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 GF-2014-0172
2015-07-30 15:31:16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评论:0 阅读量:10

GF-2014-0172 合同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 范 文 本出卖人: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二〇一四年四月目 录说 明专业术语解释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第四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十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 1、2、  、  项所列条件:
1.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  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3.    ;
4.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 《住宅使用说明书》 和 《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一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 基础设施设备
1. 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 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2.  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
3. 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 中供热管网,
  ;
4.  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
应,
  ;
5.  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  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  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 1、2、3 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 4、5、6、7 项 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 方式处理:
(1) 以上设施中第 1、2、3、4 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 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 5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 金;第 6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 金;第 7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 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
(二) 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 (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  小区内绿地率:  年  月  日达到  ;
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年  月  日达到  ;
3.  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  月  日达到  ;
4.  物业服务用房:  年  月  日达到  ;
5.  医疗卫生机构:  年  月  日达到  ;
6.  幼儿园:  年  月  日达到  ;
7.  学校:  年  月  日达到  ;
8.    ;
9.    。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3.  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4.  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5.  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六。
第十二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 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 届满前          日 (不少于 10 日) 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 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 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 点。
  。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 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
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三) 查验房屋
1.  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 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  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 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 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 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 管道堵塞;
(3)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 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
(6)   。
3.  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 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第十三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二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
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1) 和 (2) 不作累加  )  。
(1) 逾期在          日之内 (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九条第 1 (1) 项中的期限),自第 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 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九条第 1 (1) 项中的比率)。
(2) 逾期超过          日 (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 (1) 项中的期限相同) 后,买受人 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 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 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给付利 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 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 1 (1) 项中的比率) 的违约金。
2.    。
 
 
第五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商品房质量
(一)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
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含已付 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 【已付房价款 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 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二) 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
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2) 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 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 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 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三) 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
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 (1)、  、  方
式处理 (可多选):
(1) 及时更换、修理;
(2)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
(4)   。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七。
(四) 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 【国家】【地方】 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 【国家】【地方】 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 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含已 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 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一) 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按照 《住宅质量保证书》 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 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 件八。
(二) 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  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
(三) 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日内,出卖人 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 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六条 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承担连带 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九。
 
 
第六章 房屋登记
 
 
第十七条 房屋登记
(一) 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 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日内取得该商 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 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 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 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 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    。
(三) 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
(一) 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
(二) 物业服务时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三) 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 【包干制】【酬金制】【             】。物业 服务费为                      元/月·平方米 (建筑面积)。
(四) 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 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六) 业主大会设立前适用该章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 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十。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 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 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 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 构部分;
2.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 (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 (属于城镇 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 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    。
(三) 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  规划的车位、车库:  ;
2.  会所:  ;
3.    。 第二十条 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第二十一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  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
房。
2.  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
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 的使用性质。
3.  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4.  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 十一。
5.  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 重结构。
6.    。
7.    。 第二十二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
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 【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               】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日 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
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 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 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
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五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二)。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  】   份,【  】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出卖人 (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fo ��ai�?� H`� New Roman'; color:rgb(35,31,32); font-size:12.0000pt; mso-font-kerning:0.0000pt; " >有 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 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 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 比率不低于第 (1) 项中的比率) 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及附件五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 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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