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检查细则和检查表的通知 建标综函[2015]38号 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检查细则 示范市(县)检查项目清单
2015-03-23 10:17:11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评论:0 阅读量:1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市政管委)、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经委、经贸委)、通信管理局、民政厅(局)、残联、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市政管委)、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经委、经贸委)、通信管理局、民政厅(局)、残联、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检查验收工作安排的通知》(建标函[2015]35号)安排,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中国残联维权部、全国老龄办事业发展部同意,现将《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检查细则》、《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工作情况检查表》、《创建无障碍环境县工作情况检查表》、《示范市(县)检查项目清单》印发给你们(电子文件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

  联系人: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谭 华 010-58933319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金海楠 010-68206134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焦佳凌 010-58123278    

      中国残联维权部

      张东旺 010-66580126

      全国老龄办事业发展部

      周 宏 010-58122078

  附件:1.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检查细则

     2.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工作情况检查表

     3.创建无障碍环境县工作情况检查表

     4.示范市(县)检查项目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5年3月11日




附件1
 
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检查细则
 
为规范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检查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的通知》(建标〔2013〕37号)(以下简称《创建通知》)和《关于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检查验收工作安排的通知》(建标函〔2015〕35号)(以下简称《验收通知》)安排,制定本细则。
 

  • 基本要求
  1. 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采取市县自查、省级核查和部委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应按照《创建通知》和《验收通知》的要求及检查内容组织实施。
  2. 各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均应组织自查,符合《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标准》(以下简称《工作标准》)的,可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达标市县或示范市县。
  3. 各省级主管部门对申请示范市县的,应逐一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可推荐为全国示范市县。

4、达标市县由各省级主管部门确定并推荐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对申请达标的市应逐一进行核查;对申请达标的县、区可逐一进行核查,也可采取抽查或委托市级主管部门核查。
    5、对推荐的示范市县,由部委组织抽查。对推荐的达标市县,由部委汇总。
 

  • 检查要求

(一)市县自查
各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应在总结无障碍环境发展现状、创建无障碍环境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依据《创建通知》和《验收通知》要求,对照《工作标准》和相关规范,对本行政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认真填写《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工作情况检查表》或《创建无障碍环境县工作情况检查表》(以下综合简称为《市(县)检查表》)。拟申请示范市县的,还应填写《示范市(县)检查项目清单》。
设区市(地、州、盟)的区执行市《工作标准》,直辖市的县由直辖市决定执行市或县《工作标准》。
 

  • 省级核查

核查工作应由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核查工作前,应当对达标市县和示范市县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市县工作总结不到位、自查不全面、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补充提供有关材料。核查工作期间,应当制定核查方案,组织检查组对市县进行实地检查。核查工作结束,应对核查情况进行汇总,研究确定达标市县和拟推荐示范市县的名单。
省级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总结报告,推荐示范市县的名单、《市(县)检查表》和《示范市(县)检查项目清单》及相关材料,达标市县名单等纸质材料(相关材料均应提交电子文档或扫描件)一式两套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三)部委抽查
    部委应组成检查组,根据推荐的示范市县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片区、具有代表性的市县进行项目抽查和实地检查,形成检查工作报告。检查报告内容包括:受检市县创建工作总体情况、检查项目情况、评估意见、改进建议等。
 

  • 检查程序

市县自查按照《验收通知》和省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组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达标市县或示范市县的申请。
省级核查和部委抽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1、组成检查组:由部委或省级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检查组,每组专家不少于3人。
2、听取汇报:听取受检市县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对本行政区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的汇报。
3、实地检查:省级核查应对照受检市县填报的《市(县)检查表》等材料进行实地核对。部委抽查应根据受检市县填报的《市(县)检查表》和《示范市(县)检查项目清单》等材料,对选取的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4、召开座谈会:召开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专家技术指导组、受助群体(残疾人、老年人等)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反馈意见: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及时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
6、总结报告:检查结束后应对相关材料进行汇总,提出评估意见和改进建议。
四、其他要求
检查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在开展工作前要加强对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检查流程和纪律,正确理解检查要求和表格填报规定,做好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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