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建市施函[2015]194号
2016-01-28 13:19:4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评论:0 阅读量:1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有关要求,改革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有关要求,改革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我司对原《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并同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你们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015年12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司施工监管处,并将反馈意见电子版发至电子邮箱:jzs_sgc@sina.com。

  联系方式:010-58933327,010-58934163(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5年12月3日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按照本办法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延续注册和逾期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取得60学分。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增加取得相应专业30学分。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水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铁路、民航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编写综合教材,建立测试题库。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建立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试题库。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编写、拟定课程学分,并编制专业测试命题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工作。
第七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综合教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三)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颁布的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专业相关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
(三)工程项目管理案例。
 


相关热词搜索:意见 管理办法

上一篇: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市[2015]140号
下一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征集2017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的通知 建办标函[2016]212号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