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培训计划的通知 建办人[2016]13号
2016-04-06 14:06:53   来源:   评论:0 阅读量:1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各社会团体:  现将2016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培训计划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是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第一年,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各社会团体:

  现将2016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培训计划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是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第一年,做好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的宣传贯彻,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重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系统领导干部培训计划》(附件1)是我部举办的高层次、示范性宣贯培训项目,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各班次培训通知的要求选派学员。

  二、为推进相关重点工作的开展,我部编制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机关财政经费支持的培训计划》(附件2),请各地协助做好学员选派工作。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机关指导部属单位实施的培训计划》(附件3)是部机关司局指导举办的重点培训项目,有关司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培训主题和主要教学内容,培训通知由部属单位报业务指导司局审核、人事司备案后印发。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直属单位自主举办的培训计划》(附件4)中所列班次,各地方、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加,并对培训办班情况进行监督。

  五、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干部教育培训条例的要求,把宣传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作为全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专题培训,实现县处级以上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培训全覆盖,全面提高领导干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能力。

  六、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举办的各培训班次,都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培训办班管理规定的通知》(建人〔2014〕29号)要求,严格执行我部培训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合理合规收取使用培训费。凡未列入培训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举办,确需举办的,应按程序报部核准。今年将进一步加强对培训办班质量的抽查。请各培训单位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及培训工作总结报部人事司。

  投诉举报受理单位为人事司,联系电话:010-58934045,58933389(传真)。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系统领导干部培训计划

     2.住房城乡建设部机关财政经费支持的培训计划

     3.住房城乡建设部机关指导部属单位实施的培训计划

     4.住房城乡建设部直属单位自主举办的培训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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