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全文穗府办〔2013〕3号
2013-05-06 15:22:59   来源: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评论:0 阅读量:10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和《印发...


 
附件1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月可支配收入、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建筑面积
及家庭资产净值限额标准
 
保障对象 家庭组成
(人口数)
家庭规模调节系数 家庭
月可支配
收入限额
(元)
家庭
年可支配
收入限额
(元)
人均建筑面积
(㎡)
申请人家庭
资产净值限额
(万元)
低收入 1 1.2 2066 24795 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13
2 1.1 3788 45458 24
3 1 5166 61989 33
≥4 0.9 6199 74388 44
 
 
申请人家庭资产审核内容
 
银行存款 含现金和借出款。
土地、房产 现自有的住宅、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及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且房产、土地与借贷情况无关,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汽车 自用和经营用车辆,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投资类资产 含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
收藏品 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
备注 1. 拥有资产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纳税证明)以供查阅。
2.申请人在申报家庭资产时,应当将价值800元以上的上述物品全部统计在内。
3. 申请人须书面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包括申请人银行存款在内的所有资产。
 
 
备注: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户用于最终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以及申请户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计算公式:
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

相关热词搜索:广州市 租赁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上一篇:河北首批保障房施工承包企业名单出炉 第一批入选名录企业338家
下一篇:山东省 关于绿色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住宅建筑设计方案竞赛评选结果的公示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