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2013-05-23 11:12:22   来源:中国建设报   评论:0 阅读量:10

  为推进四川省4·20芦山7.0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在前期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的基础上,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修复、加固、拆除等工作作了部署。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震后已进行安全性应急评估的房屋建筑,...
    为推进四川省“4·20”芦山7.0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在前期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的基础上,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修复、加固、拆除等工作作了部署。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震后已进行安全性应急评估的房屋建筑,安全性应急评估结论为轻微损坏的,不再进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可直接进行修复;结论为中等破坏的,应当按照地震灾区所在地的抗震设防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依据鉴定结论确定加固措施;结论为严重破坏、危险禁用的,原则上列入拆除重建范围。房屋所有权人也可委托进行安全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房屋所有权人对应急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委托进行安全鉴定。房屋所有权人以书面委托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安全鉴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对确认可通过修复、加固后使用的,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修复、加固。受损房屋建筑抗震设计、修复、加固按房屋修建时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通过修复、加固施工,恢复到震前状态。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及服务设施,地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使用上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新颁布的抗震设防要求和现行抗震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加固设计和施工。

  安全鉴定为严重破坏已无加固价值的危房,应当依法实施拆除。危房拆除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委托实施。房屋所有权人可委托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拆除,也可以委托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拆除。拆除前,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提交书面同意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面临坍塌的危房,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排除危险处置。

摘自 《中国建设报》  记者 王玉华 王正卿 薛学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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