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公布《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3-07-02 11:46:21   来源: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评论:0 阅读量:10

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公布《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了规范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关系,维护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的基本住房权益,实现住有所居,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
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关于公布《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规范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关系,维护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的基本住房权益,实现住有所居,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和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在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基础上,起草了《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发扬民主,扩大公民依法有序参与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登陆以下网站点击下载《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1、四川人大网址:www.scspc.gov.cn
    2、四川住建厅网址:www.scjst.gov.cn
    二、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7月28日前,通过以下二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34号;邮政编码:610016;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收,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rdchzw512@163.com
    附件1:《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2013年6月28日


附件一:
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
(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2013年6月
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住房保障体系
第三章 住房保障管理体制
第四章住房货币化保障
第五章住房实物保障
第一节规划与建设
第二节申请和审核
第三节 轮候与配租、配售
第四节 使用与退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关系,维护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的基本住房权益,实现住有所居,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保障概念】本条例所称住房保障,是指政府为住房和经济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提供货币或实物房源支持,解决其基本居住条件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住房保障范围、对象】城镇住房保障的范围,包括城镇规划区、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和独立工矿区及其他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常住居民。
住房保障对象,是指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内常住居民中的:最低收入、低收入、中低收入的无基本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含个人,下同),以及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中住房困难家庭(含个人,下同)。
住房保障的具体范围和对象,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及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基本原则】城镇住房保障应当坚持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住房保障体系
第六条【住房保障方式】四川省住房保障体系由住房货币化保障和住房实物保障两种保障方式构成。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保障对象需求,分别采取货币化保障和实物保障或者两种方式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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