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标准》拟设强制性条文的公示
2013-07-23 10:25:41   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评论:0 阅读量:10

关于《四川省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标准》拟设强制性条文的公示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四川省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标准》拟将以下条文设制为强制性条文: 3.1.4成品住宅全面展开装修施工前必须先进行成品住宅交付样板房装修施工,并验收合格。 【条文说明】 鉴于...

  4.1.4  装修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条文说明】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在装修过程,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3.1.5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为强条;3.3.4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也为强条。本条与以上内容基本一致,故将本条确定强制性条文,必须强制执行。
    现予以公示,若有不同意见,请于2013年8月17日前反馈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联系人及电话:牟  斌   028-85568205
                  清  沉   028-85568204
    电子邮箱:mubin55@163.com
              40124523@qq.com
    通讯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
    邮政编码:61004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20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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