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范本)
2013-03-05 14:40:03   来源:   评论:0 阅读量:10

 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

  监理酬金

  第35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38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39条 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43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出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通知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41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业主实报实销。

  第42条 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43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44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45条 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46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第1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第2条 监理业务:

  第3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4条 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5条 业主应在  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6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第7条 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___名服务人员。

  第8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9条 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

  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

  第10条 双方同意用____支付酬金,按____汇率计付。

  第11条 奖励办法:

  第12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附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使用说明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为《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个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委托,各个业主和监理单位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各个工程项目根据自己的个别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现对《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如下: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

  例如:

  “第2条”,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所适用的部门、地方法规,规章。

  “第4条”,在协商和写明其“监理工程范围”时,一般要与工程项目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在写明“监理业务”时,首先要写明是承担哪个阶段的监理业务,或设计阶段的监理业务,或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业务,或全过程的监理业务;其次要详细写明委托阶段每项具体监理工作,应当避免遗漏。其办法可按照《建设监理规定》中所列的监理内容和《监理大纲》所列的监理内容进一步细化。

  如果业主还要求监理单位承担一些咨询业务和事务性工作,也应当在本条款中详细列出。例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概预算、编制标底、提供改造交通、供水、供电设施的技术方案等。又例如,办理购地拆迁,提供临时设施的设计和监督其施工等。

  “第14条”,在填写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时,一般是指下列设施与设备:(1)检测试验设备;(2)测量设备;(3)通信设备;(4)交通设备;(5)气象设备;(6)照相录相设施;(7)电算设备;(8)打字复印设施;(9)办公用房;(10)生活用房。

  在写明业主给予监理单位自备设施经济补偿时,一般应写明补偿金额。其计算方法为: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上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率×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15条”,如果双方同意,可在专用条件中设立此条款。在填写此条款时应写明提供的人数和时间。

  “第26条”,在写明“赔偿额”时,应写明其计算方法。

  “第37条”,在写明“监理任务酬金”时,按照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92)价费字497号文《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计收。其支付时间应当写明某年某月某日支付数额。

  在写明“附加工作酬金”时,应当写明如果业主未按原约定提供职员或服务员,或设施,业主应当按照监理实际用于这方面的费用给予完全补偿。还应写明,如果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阻碍或延误而使监理单位发生附加工作,也应当支付酬金。计算方法为:酬金=附加工作日数×监理任务日平均酬金额。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当写明在其发生后的多少于内支付。

  在写明“额外工作酬金”时,应当写明如果幅地非监理单位的原因所发生的监理业务暂停,其暂停时间和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时间为额外工作时间。如果中途中止委托合同而必须进行的善后工作时间也属于额外工作时间。额外工作时间均应收取酬金。其计算方法为:酬金=额外工作日数×监理业务日平均酬金额。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第43条”,如果双方同意,可以在专用条件中设立此条款。在填写此条款时应当写明在什么情况下业主给予奖励以及奖励办法。例如,由于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而使业主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其奖励办法参照国家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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