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2013-03-28 10:53:28   来源:中国建设报   评论:0 阅读量: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下同)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通知明确提出,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严禁设置地方壁垒。

  通知指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严禁设置地方壁垒。不得对外地企业设立审批性备案和借用备案名义收取费用,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强行扣押外地备案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等。

  通知明确,实行备案的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随时接收外地企业备案材料,即时办理备案手续,仅限于对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驻本地办公场地租赁(或产权)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本地的业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进行备案复核。

  通知要求,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已备案的外地企业信息及时通报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省内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已在本省办理过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重复备案。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建筑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况,调整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机制,在简化备案手续的同时,加大对备案企业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力度。对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以任何方式同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合作承揽业务,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相关热词搜索:要求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上一篇:关于协助推荐2013年度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通知 华夏奖字[2013]第1号
下一篇:王敬波:代理OOD欧的家居 传递简生活理念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