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2013年第21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2013-11-26 11:03:40   来源: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评论:0 阅读量:10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3年第21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我厅对申请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按规定程序予以公示,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本地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2013年第21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我厅对申请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按规定程序予以公示,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本地企业查阅。

本次公示时间为:2013年11月21日—11月27日。

        申报企业如对公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根据《安徽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机关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建省函(2013)978号),关于“相关处室不再接待申报资质的企业服务对象”的规定,申报企业将陈述材料加盖本单位公章,经初审单位出具公函统一报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驻省政务中心窗口),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投诉的,均可向我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我厅受理经办人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要求,为投诉企业或个人保密。当面递交异议投诉材料的,由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驻省政务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551-62999767)登记签收;信函异议投诉的,须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档案室收,地址:合肥市东流路28号 ,邮编:230052。

         对异议投诉已经查实属弄虚作假的,一律记不良记录,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在公示期内查实的,不予以资质许可;公示期后已予以资质许可的,视情节,给予限期整改、撤回资质或撤销资质处理,撤销资质的一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资质申请。

我厅郑重声明:

   我厅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审批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严禁相关审批工作人员向申报资质企业推荐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咨询服务收取费用,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附件: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意见汇总表
                                                      
 
 
                               2013年11月21日

  附件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意见汇总表
序号 申报单位 申报内容 申报类型 审查意见 备注
1 安徽博通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丙级 核定 同意  安徽博通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doc
2 安徽海螺建材设计研究院 建材行业(非金属矿及原料制备工程、新型建筑材料工程)专业乙级 延续 不同意:
1、技术经济专业缺1人;2、田文刚、刘忠平所学与从事专业不符不予认可。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延续 不同意:
需提供阳波、李永志的职称证明材料。
 
3 安徽金诚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核定 同意  安徽金诚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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