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修订版)
2013-01-29 21:53:53   来源:   评论:0 阅读量:10

1 总 则  1.0.1 为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内部装修设计。本规范不适用...

4 工业厂房
  4.0.1 厂房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0.1的规定。
 工业厂房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表4.0.1
工业厂房分类
建筑规模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甲、乙类厂房、有明火的丁类厂房
 
A
A
A
A
丙类厂房
地下厂房
A
A
A
B1
高层厂房
A
B1
B1
B2
高度>24m的单层厂房
高度≤24m的单层、多层厂房
B1
B1
B2
B2
无明火的丁类厂房、戊类厂房
地下厂房
A
A
B1
B1
高层厂房
B1
B1
B2
B2
高度>24m的单层厂房
高度≤24m的单层、多层厂房
B1
B2
B2
B2
  4.0.2 当厂房中房间的地面为架空地板时,其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4.0.3 装有贵重机器、仪器的厂房或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和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4 厂房附设的办公室、休息室等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附录A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
  A.1 试验方法
  A.1.1 A级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A.1.2 B1级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B2级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A.1.3 B1级和B2地面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铺地材料临界辐射通量的测定辐射热源法》的规定。
  A.1.4 装饰织物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织物阻燃性能测试垂直法》的规定。
  A.1.5 塑料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氧指数法》、《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垂直燃烧法》、《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水平燃烧法》的规定。
  A.2 等级的判定
  A.2.1 在进行不燃性试验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应定为A级:
  A.2.1.1 炉内平均温度不超过50℃;
  A.2.1.2 试样平均持续燃烧时间不超过20s;
  A.2.1.3 试样平均失重率不超过50%。
  A.2.2 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经难燃性试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定为B1级:
  A.2.2.1 试件燃烧的剩余长度平均值≥150mm。其中没有一个试件的燃烧剩余长度为零;
  A.2.2.2 没有一组试验的平均烟气温度超过200℃;
  A.2.2.3 经过可燃性试验,且能满足可燃性试验的条件。
  A.2.3 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经可燃性试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定为B2级;
  A.2.3.1 对下边缘无保护的试件,在底边缘点火开始后20s内,五个试件火焰尖头均未到达刻度线;
  A.2.3.2 对下边缘有保护的试件,除符合以上条件外,应附加一组表面点火,点火开始后的20s内,五个试件火焰尖头均未到达刻度线。
  A.2.4 地面装修材料,经辐射热源法试验,当最小辐射通量大于或等于0.45W/c㎡时,应定为B1级;当最小辐射通量大于或等于0.22W/c㎡时,应定为B2级。
  A.2.5 装饰织物,经垂直法试验,并符合表A.2.5中的条件,应分别定为B1和B2级。
  装饰织物燃烧性能等级判定                 表A.2.5
级别
损毁长度(mm)
续燃时间(s)
阻燃时间(s)
B1
≤150
≤5
≤5
B2
≤200
≤15
≤10
  A.2.6 塑料装饰材料,经氧指数、水平和垂直法试验,并符合表A.2.6中的条件,应分别定为B1和B2。
  塑料燃烧性能判定                    表A.2.6
级别
氧指数法
水平燃烧法
垂直燃烧法
B1
≥32
1级
0级
B2
≥27
1级
1级
  A.2.7 固定家具及其他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其试验方法和判定条件应根据材料的材质,按本附录的有关规定确定。
 附录B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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