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会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有发生 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四大问题
2013-03-08 15:13:26   来源:中国装饰网   评论:0 阅读量:10

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为第99届广交会撰文指出,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会展业的繁荣发展,展览会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有发生。总体来讲,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以下四大问题。  一、缺乏专门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为第99届广交会撰文指出,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会展业的繁荣发展,展览会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有发生。总体来讲,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以下四大问题。

  一、缺乏专门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定,给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带来困难

  根据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规定,权利人向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请求处理侵权纠纷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在实践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由于很难做到在展览会期间对侵权纠纷案件结案,而在展会结束后的处理又缺乏相应的规定,因此只有出于无奈不予受理。如果不受理,权利人可以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不作为,实际上已经发生了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不作为的案例。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有切实得到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保护


 
  目前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依靠展会主办方所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而这种规则实际上只是参展方与主办方所达成的一种“契约”。由于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缺乏与这种“契约”的很好衔接,因此无法明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主办期间的具体职能,使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展会主办方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缺乏有效的配合,特别是由于展览会时间比较短的特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缺失给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切实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执行展览会自行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容易引发争议

  展览会自行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作法上相当于主办方与参展商之间的协议,但是由于没有纳入法律途径,没有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侵权存在更为复杂的因素,就要求参展商承诺遵守主办方制定的规则。一方面,如果参展商违反协议,拒不撤出侵权展品,主办方也无强制力;另一方面,即使主办方的作法有不妥或不合法之处,参展商也不能寻求法律救济。在实践中,就有可能发生主办方、参展商、投诉人在现场争议的情况,影响展览会正常的展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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