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 会展行业纳税公式浮出水面
2013-01-16 16:46:36   来源:中国贸易报   评论:0 阅读量:10

2012北京成为继上海之后第二个正式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城市。会展业作为现代服务业中文化创意服务部分,被列入本次营改增范畴。为了使会展企业在税制改革中真正实现总体税负下降,经营成本降...
2012北京成为继上海之后第二个正式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城市。会展业作为现代服务业中文化创意服务部分,被列入本次“营改增”范畴。

    为了使会展企业在税制改革中真正实现总体税负下降,经营成本降低,北京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对50余家会展组织方进行了测算。结果表明,实行“营改增”将导致北京会展业税负增加。

 
   “营改增”政策依据

    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的财税〔2011〕110号、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1〕131号及财税〔2011〕133号,是北京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指导性文件。

    文件明确规定: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行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通过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

    文件明确指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旨在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税负,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服务产业结构,壮大服务产业规模,提升服务产业品质,促进服务产业繁荣,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税改范围及税率

    首先,从包括会展业在内的文化创意服务业税制改革来看,对增值税纳税人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管理。主要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并实行不同的征收和管理方式。其中,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算方法,税率为6%(财税〔2011〕111号);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算方法,征收率为3%(财税〔2011〕111号)。

    其次,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合理扣除(财税〔2011〕110号)。

    再次,根据财税〔2011〕131号文件的规定,向境外提供的服务(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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