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013-01-28 23:45:46   来源:   评论:0 阅读量:10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


3基本规定

  3.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3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4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3.0.5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0.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4.0.2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0.3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0.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4.0.5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4.0.6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室外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C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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