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013-01-28 23:45:46   来源:   评论:0 阅读量:10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


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5.0.1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5.0.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0.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D进行。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E进行。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F进行。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G进行。

  5.0.6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6.0.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0.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6.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6.0.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6.0.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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