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013-04-18 22:09:49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评论:0 阅读量:10

三十五、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3万吨或内河5000吨级以上码头; (2)5万吨级以上船坞; (...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3项中的2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3000吨级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码头;
    (2)300米以上围堤护岸;
    (3)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港口与海岸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初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以下施工机械与质量检测设备:
    (1)打桩船或起重船;
    (2)2立方米斗容的挖泥船;
    (3)水上定位仪、测深仪。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港口与海岸工程的施工,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与警戒标志、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岸与近海工程等。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工程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沿海3万吨级及内河5000吨级及以下码头、水深小于6米的防波堤、5万吨级及以下船坞船台及滑道工程、1200米及以下围堤护岸工程,以及相应的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与警戒标志、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岸与近海工程等。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工程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沿海1万吨级及内河3000吨级及以下码头、水深小于4米的防波堤、1万吨级及以下船坞船台及滑道工程、600米及以下围堤护岸工程,以及相应的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与警戒标志、栈桥、海岸与近海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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