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2013-04-26 15:13:37   来源: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评论:0 阅读量:10

黑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办法黑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推进我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房地产估价机构综合素质,促进房地产估价机构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


第四章 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采取网上审查与书面审查相结合、项目清单与项目合同审查相结合、重点项目现场查勘等方式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二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考评标准,总分为110分,机构资格和素质40分,市场经营行为35分,社会信誉25分,附加增设奖励10分,并设定考评标准。
        第二十一条信用等级评价设定四个等级,95分以上为优秀,94-80分为良好,79-65分为合格,65分以下为不合格机构。
        第二十二条估价机构自身经营与管理,应与时具进,增强科学创新能力,为提升我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综合实力,适应房地产市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积极参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房地产估价市场的政策研究,为振兴龙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献计献策;
        第二十三条为鼓励估价机构的社会经营活动,充分发挥人才作用,倡导横向联合,不受地域限制的战略,做大做强我省房地产估价企业。凡在省内跨行政区域承揽任务,取得显著成绩的,增设机构评价附加指标奖10分。
        第二十四条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信用等级评价均为不合格。
        (一)凡违反《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出卖、伪造和弄虚作假骗取《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
        (三)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生违法及严重违规行为的;
        (四)估价报告中编造虚假资料和数据的;
        (五)估价机构违规操作造成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经鉴定确认属实的;
        (六)年度不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
 
第五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依据估价机构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估价机构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对信用评价优秀的估价机构在参加招投标资格预审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
        (二)对信用评价良好的估价机构重点扶持;
        (三)对信用评价合格的估价机构加强监管;
        (四)对信用评价不合格的估价机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视情节给予估价机构降级或末位淘汰,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建立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制度,对每年评价结果进行记录。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动态管理、招标投标、创先评优的依据,计入估价机构电子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建立估价机构信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市(地)、县(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有的估价项目成果进行备案,并对估价机构年度考评表及相关材料及时存档。
        第二十八条 对设立的分支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由所在各市(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加入省房地产业协会单位会员,房地产估价师应加入省房地产业协会个人会员,应积极支持和参与房地产业协会组织开展的对估价机构发展有关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条信用评价日常跟踪管理,由省房地产业协会协助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学会的要求及委托,组织协助国家实施。房地产估价师考前培训和助理估价师、估价员的岗位培训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房地产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企业中的注册估价师人数,以建设部注册到位的持证人数为准。
        第三十二条机关公务人员及房地产业务部门工作的持房地产估价师证书的人员,不得在房地产估价机构企业任职,不得参与估价机构市场化的评估活动。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参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15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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