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2015年城市排水防涝汛前检查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15]209号
2015-03-30 10:45:50   来源:   评论:0 阅读量:1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5年汛期将至,为深入贯彻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5年汛期将至,为深入贯彻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工作部署,做好今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2015年汛期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内涝灾害防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维护,提高现有设施排泄能力;认真排查隐患点,采取临时应急措施,有效解决当前影响较大的严重积水内涝问题,避免汛期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二、始终坚持“六到位”方针,确保城市安全度汛

  (一)认识到位。要高度重视城市内涝灾害防治工作,坚决防止和克服盲目乐观、麻痹侥幸的思想,以“防治结合,以防为主”为原则,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和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以对党和人民的高度负责精神,切实做到常备不懈、防患于未然,认真做好城市各项排水防涝准备工作。

  (二)责任到位。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提前落实并通报排水防涝行政责任人,及时调整组成人员并加强任职培训。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层层抓好责任落实。要将工作重点放在基层,重点地区和构筑物实行分段包干,坚持责任到岗、到人。

  (三)制度到位。一是完善排水防涝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抓紧建立健全汛前检查及设施养护、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应急预案与演练、信息逐级报送及公告发布等有关制度,落实实施具体办法,依法依规实施防控。二是强化规划引领,进一步完善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加快规划实施,以规划引领和科学防汛作为汛前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维护到位。一要指导城市做好汛前排水系统维护工作,及时清淤管渠、雨水进水口,检修维护泵站,确保设施完好,排水排涝通畅。二要抓好施工工地和新建建筑物周边等重点部位地下管线清淤工作,防止沙浆淤堵影响排水;做好城市河道的清淤、护岸加固和水闸的启闭工作,保障汛期排水畅通。三要指导监督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加强作业人员培训和现场安全管理,进行地下管道疏通等有关作业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避免人员中毒、伤亡等安全事故发生。四要加强检查井盖巡查,及时补齐或更换丢失、破损的井盖,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五要指导各地参考《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申请排水设施年度养护维修财政经费,争取必要的资金保障。

  (五)排查到位。一是各地要加强城市内涝隐患的排查治理,摸清底数,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采用数字信息化手段实现排涝风险评估,提高内涝预判和防治水平。二是要针对易发生短时径流量突增的地点、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以及往年易涝点等重点区域,逐一制定和落实除涝方案,必要时设立醒目、易于辨识的警示标记。三是加强监管,杜绝由于乱排乱放、基础设施建设、雨污管网混接等堵塞和破坏排水设施的情况。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做好跟踪督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要依法处罚。

  (六)保障到位。一是修编和完善本行政区域排水防涝应急预案,指导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强化应急演练,有效提升城市防汛应急处置能力。二是加强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建立和完善预警与物防、技防、人防相结合的应急处置体系。三是主动加强部门配合。从统筹城市内涝防治出发,加强与气象、交通、水利、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完善预警预报,加强联动协调,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四是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全民防治内涝意识,减少排水设施损坏和淤堵现象,并注重提升群众应急自救能力。

  三、切实做好汛前检查工作

  (一)重点检查内容

  1.责任组织:城市排水防涝责任制与相关制度落实情况;

  2.预警预案: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制定、措施落实及演练情况,城市常年易涝重点地段和区域防涝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

  3.工程设施:现有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完好情况,排水设施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维护、运行及维修养护资金落实情况,市政公用设施和建筑工地等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等;

  4.规划实施: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

  5.保障措施等其他与城市防汛有关需要检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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