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2013~2014年度国家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 建办质函[2015]350号
2015-05-13 10:16:12 来源:中国装饰网 评论:0 阅读量:1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及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鼓励企业加强工法的开发和应用,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建筑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13~2014年度国家级工法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规定,符合国家级工法申报条件的工法主要完成单位均可自愿申报。
二、申报程序
(一)工法申报企业按照《2013~2014年度国家级工法申报材料说明》(见附件1)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填写《国家级工法申报表》(见附件2),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报申请后,应对工法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审核,按照分配名额(见附件3)择优推荐。
(三)各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确定好推荐申报的工法后,应当组织申报企业通过国家级工法管理信息系统网站(https://123.127.50.12:8989)进行网络申报,并按要求对网络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把关,完成推荐程序。
(四)各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完成网络推荐程序后,应向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报送相关书面材料(包括本地区(部门)申报推荐函、《2013~2014年度国家级工法推荐汇总表》(见附件4)、省(部)级工法批准文件),并同时将各申报企业的书面工法申报材料(1份)报送中国建筑业协会科技推广部。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的工法应为2015年6月底前批准的省(部)级工法。每项工法由1家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申报企业须为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对工法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等存在争议的,不予受理。
(二)每项工法只能通过本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不得跨省(部门)申报,同一工法不得同时向多个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申报。
(三)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时,同一地区或部门推荐申报的工法,其内容不应雷同。
(四)超过有效期的国家级工法重新申报的,按照新申报工法有关要求执行。原完成单位为两家的,重新申报企业须征得另一家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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