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信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2016-05-27 10:41:02   来源: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评论:0 阅读量:10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我们作为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5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5月24日,并同意按照《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数量、行权价格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何文祥、耿建新、陈友春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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