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室内装饰监理暂行办法
2013-01-30 02:20:36   来源:   评论:0 阅读量:10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室内装饰工程监理行为,促进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健康发展,确保室内装饰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从事室内装...


第四章    监理活动实施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实施监理的装饰工程,业主应当与监理企业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和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  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要求,成立由项目总监理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负责、监理人员组成的工作机构进驻现场,并向委托单位报送监理人员名单和监理规划。
    委托单位应在装饰工程开工令下达前以书面通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配套供应单位,告知监理企业、监理人员、监理机构及监理权限。
    第二十四条  装饰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重点应加强质量控制、安全控制、环保控制、节约控制、造价控制、工期控制、以及实用和艺术效果的控制。
    第二十五条  监理企业为确保装饰工程质量,应选派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班子;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工艺及施工图;加强装饰材料和设备的现场管理与测试;定期组织委托方、设计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参加的例会;运用设备、技术经常抽查工程质量,对关键部位的监理要实行旁站制,并对基本完工的单项工程、“三防工程”和隐蔽工程及时进行验收,质量合格才能进入下道工序;工程竣工必须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参加的预验收,再报质量监督部门验收。
    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为确保工程的安全、环保、节约,应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环保、节约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节约标准;注重发挥施工企业的安全员、环保员等专业人员的作用;必须从材料与设备进出、隐蔽工程、电气工程、通风工程、外墙工程等重点进行质量、安全、环保、节约控制;严格控制节能、节水与节材;严格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控制电源;工程竣工必须请消防部门和环保部门进行检测验收。
    第二十七条  监理企业为确保装饰工程不超出合同价,应严格执行设计和工程预算;严把材料、设备采购关;严把现场管理和返修关;严把设计和材料变更关;严把进度款支付和结算关。
第二十八条  监理企业为确保工程按期竣工,应严格控制合同和施工方提供的工期保证计划的实施;做好监理日志和晴雨表,严格控制按施工进度实施;加强专题分析,尽早发现和尽快解决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注重解决各部位、各工种的协作,加强重点难点项目的力量。
第二十九条  监理企业为确保装饰工程的实用性和艺术效果,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施工工艺要求控制施工;及时发现设计不符合使用功能和艺术效果的问题,尽快按程序变更;必须加强饰面工程小样的控制,符合要求再大面积展开,进行饰面工程必须减少现场人员,保持现场干净;必须将调试、检测工作完成在饰面工程之前;加强饰面工程的全面监理,避免返工;加强清场、通风的监控,确保工程有序竣工。
第三十条  项目总监是监理项目的总负责人。项目总监代表监理企业对业主委托的监理项目负责,监理过程中必须由监理企业签字的应由项目总监签字,并对签字负责。如因委托方下达的命令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项目总监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委托方;如因设计方、施工方和配套供应方有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约行为的,项目总监有权下达停工令。
    第三十一条  严格变更程序的管理。在装饰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因局部用途或风格变化或因施工现场条件、材料规格、施工技术条件等因素的变化,委托方要求变更设计的,监理企业应组织委托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或研究图纸,按确定变更的项目、确定变更的措施、评估变更的方案、组织实施变更的方案、反馈变更后的效果等程序进行。涉及质量、安全、环保、节约及造价的变更,应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确定变更方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后再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监理项目按期竣工验收,监理企业应督促设计单位提前做好竣工图;提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一同进行竣工自检验收,发现问题即时整改;督促施工单位按质检要求整理好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审查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并由项目总监签字;监理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由质监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以及委托方、设计方、施工方一同参与的整体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优良。
    第三十三条  监理企业在装饰工程监理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委托方、设计方、施工方采纳,由此降低工程造价或者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的,委托方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监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按《全国室内装饰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全国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装饰工程监理活动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监理企业自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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