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01-30 02:26:14 来源: 评论:0 阅读量:1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室内设计、室内装饰专业深化和细分的需要,加强陈设艺术设计队伍建设,提高陈设艺术设计人员的素质和地位,促进陈设艺术设计专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室内设计、室内装饰专业深化和细分的需要,加强陈设艺术设计队伍建设,提高陈设艺术设计人员的素质和地位,促进陈设艺术设计专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陈设艺术设计师”,是指根据环境特点、功能需要、审美要求,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内外空间环境及飞机、车、船等内部空间环境进行陈设艺术设计的专业人员。
本款所称“陈设艺术设计”,是指对空间环境中可移动或更换的物品根据环境特点、功能需要、审美要求进行的配套设计。“陈设”主要包括家私(家具、灯具、家用纺织品等)、陈设艺术品(艺术品、工艺品、纪念品、古董与收藏品等)、日用品(具有功能性的器物等)、观赏性园艺(植物、小型水景)、仪式与展示用品及设施等。
本款所称“内外空间环境”,包括使用功能相对固定的场所和集会、展示或庆典等非永久性临时活动场所。
第三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国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考核、考试和认定工作。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陈设艺术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国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定的实施工作。
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陈设艺术设计师的设立及职责
第四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的等级设有:(一)高级陈设艺术设计师;(二)陈设艺术设计师;(三)助理陈设艺术设计师。
第五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一)进行空间环境陈设艺术整体形象设计;(二)进行空间环境陈设品选配、布置与安装设计:(三)进行与陈设艺术相关的安装结构、配套设备等配套设计;(四)对陈设艺术施工、安装进行指导检查。
第六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一)广博的艺术、文学、历史、社会学、科学知识;(二)与陈设艺术设计实施相关的材料、结构和配套设备的技术知识;(三)良好的艺术修养及对各类艺术品的鉴赏能力;(四)对陈设艺术各环节复杂细节的把握与协调能力。
第三章 陈设艺术设计师的资格条件
第七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我国的室内装饰事业服务,并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和从事专业设计工作的经历。
第八条 高级陈设艺术设计师的条件
(一)专业学历及工作经历:
获得艺术设计专业(包括环境艺术设计方向、室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等,下同)或相近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含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三年以上;或获得艺术设计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四年以上;或大学艺术设计相关专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六年以上;或取得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后,从事设计工作三年以上。
(二)业绩:
1、主持设计陈设艺术大型公共工程项目三个以上;
2、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过论文,或有专著,或在全国或国际性展览上获得过金奖或银奖。
(三)非艺术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从业人员,在与艺术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从业人员其它条件同等的情况下,从事设计工作增加二年,主持设计项目增加二个。
本款及相关条款所称相近专业,是指建筑设计、景观设计、展示设计、舞台美术设计、工业设计、园林艺术设计、家具设计、家用纺织品设计及与工艺美术相关的专业等。
第九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的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经历:
获得艺术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含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二年以上;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三年以上;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四年以上;或取得见习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后,从事设计工作四年以上。
(二)业绩:
1、主持设计陈设艺术大型公共工程项目一个,或中小型工程五个以上;
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在全国或国际性展览上获过奖。
(三)对非艺术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从业人员的要求,同第八条第(三)款。
第十条 助理陈设艺术设计师的条件
学历及工作经历:艺术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或普通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后,从事陈设艺术设计工作二年以上。
第四章 陈设艺术设计师的考核和考试
第十一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的取得必须经过资格考核和考试。
第十二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考核和考试,在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陈设艺术专业委员会和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成立的全国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
第十三条 全国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主要由本行业专家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十四条 全国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考核和考试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室内装饰协会。
第十五条 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成立地方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的考核和考试工作。
地方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的成立,需报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同意。
第十六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考核的主要内容按第三章各条款办理。
第十七条 非艺术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的人员,要取得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还须经过较系统的专业培训。
第十八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考核考试通过后,分别由全国和地方室内装饰协会认定,发给相应等级的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证书。高级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认定,经全国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考核和考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核准后颁发证书。
陈设艺术设计师及以下等级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认定,由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考核和考试,报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核准颁发证书。
第十九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考试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证书》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印制,全国通用。
第五章 陈设艺术设计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国及地方室内装饰协会负责陈设艺术设计师的管理。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陈设艺术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国陈设艺术设计师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管理部门每三年对《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复查人按规定时间提交《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复查表》、《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证书》。
(二)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对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复查作出结论。
第二十三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复查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陈设艺术设计师能正常完成设计项目,未发生责任过失的为“合格”。
(二)陈设艺术设计师不能完成设计项目,或在复查期内从事设计工作不满一年的,或有责任过失产生严重后果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复查结论为“合格”者,保留原有资格;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经重新申请与核准方可获得相应等级的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达到上一个资格等级条件的,可向全国或地方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申请升级。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证书》的,陈设艺术设计师管理部门应收缴其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被收缴资格证书的陈设艺术设计人员,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适应室内设计、室内装饰专业深化和细分的需要,加强陈设艺术设计队伍建设,提高陈设艺术设计人员的素质和地位,促进陈设艺术设计专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陈设艺术设计师”,是指根据环境特点、功能需要、审美要求,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内外空间环境及飞机、车、船等内部空间环境进行陈设艺术设计的专业人员。
本款所称“陈设艺术设计”,是指对空间环境中可移动或更换的物品根据环境特点、功能需要、审美要求进行的配套设计。“陈设”主要包括家私(家具、灯具、家用纺织品等)、陈设艺术品(艺术品、工艺品、纪念品、古董与收藏品等)、日用品(具有功能性的器物等)、观赏性园艺(植物、小型水景)、仪式与展示用品及设施等。
本款所称“内外空间环境”,包括使用功能相对固定的场所和集会、展示或庆典等非永久性临时活动场所。
第三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国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考核、考试和认定工作。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陈设艺术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国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定的实施工作。
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陈设艺术设计师的设立及职责
第四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的等级设有:(一)高级陈设艺术设计师;(二)陈设艺术设计师;(三)助理陈设艺术设计师。
第五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一)进行空间环境陈设艺术整体形象设计;(二)进行空间环境陈设品选配、布置与安装设计:(三)进行与陈设艺术相关的安装结构、配套设备等配套设计;(四)对陈设艺术施工、安装进行指导检查。
第六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一)广博的艺术、文学、历史、社会学、科学知识;(二)与陈设艺术设计实施相关的材料、结构和配套设备的技术知识;(三)良好的艺术修养及对各类艺术品的鉴赏能力;(四)对陈设艺术各环节复杂细节的把握与协调能力。
第三章 陈设艺术设计师的资格条件
第七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我国的室内装饰事业服务,并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和从事专业设计工作的经历。
第八条 高级陈设艺术设计师的条件
(一)专业学历及工作经历:
获得艺术设计专业(包括环境艺术设计方向、室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等,下同)或相近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含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三年以上;或获得艺术设计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四年以上;或大学艺术设计相关专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六年以上;或取得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后,从事设计工作三年以上。
(二)业绩:
1、主持设计陈设艺术大型公共工程项目三个以上;
2、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过论文,或有专著,或在全国或国际性展览上获得过金奖或银奖。
(三)非艺术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从业人员,在与艺术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从业人员其它条件同等的情况下,从事设计工作增加二年,主持设计项目增加二个。
本款及相关条款所称相近专业,是指建筑设计、景观设计、展示设计、舞台美术设计、工业设计、园林艺术设计、家具设计、家用纺织品设计及与工艺美术相关的专业等。
第九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的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经历:
获得艺术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含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二年以上;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三年以上;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四年以上;或取得见习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后,从事设计工作四年以上。
(二)业绩:
1、主持设计陈设艺术大型公共工程项目一个,或中小型工程五个以上;
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在全国或国际性展览上获过奖。
(三)对非艺术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从业人员的要求,同第八条第(三)款。
第十条 助理陈设艺术设计师的条件
学历及工作经历:艺术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或普通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后,从事陈设艺术设计工作二年以上。
第四章 陈设艺术设计师的考核和考试
第十一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的取得必须经过资格考核和考试。
第十二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考核和考试,在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陈设艺术专业委员会和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成立的全国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
第十三条 全国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主要由本行业专家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十四条 全国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考核和考试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室内装饰协会。
第十五条 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成立地方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的考核和考试工作。
地方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的成立,需报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同意。
第十六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考核的主要内容按第三章各条款办理。
第十七条 非艺术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的人员,要取得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还须经过较系统的专业培训。
第十八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考核考试通过后,分别由全国和地方室内装饰协会认定,发给相应等级的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证书。高级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认定,经全国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考核和考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核准后颁发证书。
陈设艺术设计师及以下等级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认定,由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考核和考试,报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核准颁发证书。
第十九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考试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证书》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印制,全国通用。
第五章 陈设艺术设计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国及地方室内装饰协会负责陈设艺术设计师的管理。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陈设艺术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国陈设艺术设计师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管理部门每三年对《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复查人按规定时间提交《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复查表》、《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证书》。
(二)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对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复查作出结论。
第二十三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复查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陈设艺术设计师能正常完成设计项目,未发生责任过失的为“合格”。
(二)陈设艺术设计师不能完成设计项目,或在复查期内从事设计工作不满一年的,或有责任过失产生严重后果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复查结论为“合格”者,保留原有资格;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经重新申请与核准方可获得相应等级的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 陈设艺术设计师达到上一个资格等级条件的,可向全国或地方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申请升级。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证书》的,陈设艺术设计师管理部门应收缴其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被收缴资格证书的陈设艺术设计人员,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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