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粤建科函〔2011〕527号
2013-06-14 11:50:40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评论:0 阅读量:10

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


 
 
  第十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真实、完整的书面申报资料,申报资料所有纸质件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具体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和电子版:
 
  (一)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申报书(须加具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2.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报告须由建设、设计等单位共同加具意见;
 
  4.工程立项批复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7.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书(须加具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2.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报告须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各建设参与单位共同加具意见;
 
  3.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包括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项目规划、建筑、暖通、景观、给排水、电气竣工图和设计说明,工程中主要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6.项目运行管理资料,包括项目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记录、物业管理服务中使用环保、节能材料的相关记录、物业管理制度、节能环保管理制度、公共环境清洁管理制度等;
 
  7.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第十一条 受委托的相关协会负责受理评价标识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返回《形式审查结果告知书》。对资料不齐全的,限期补正,受理日期自申报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退回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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