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粤建科函〔2011〕527号
2013-06-14 11:50:40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评论:0 阅读量:10

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

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1),对建筑物进行等级确认,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根据不同的评价阶段,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两类,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两年;“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是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三年。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仅能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第四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建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选择技术依托单位。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工作和指导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日常工作由受委托的相关协会负责。
 
  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相关协会具体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推广宣传工作,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技术评审组织及日常相关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依托单位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条件,主要负责申请标识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估、能效测评和检测工作。
 

 
  第八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九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规范,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二)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三)建筑总平面设计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和施工等体现绿色建筑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施工质量、运营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室内空气质量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效果显著。
 
  (四)申请标识的建筑拟选用的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可依据时,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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