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本月实施历史违建处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
2014-04-10 09:11:38   来源:广东建设报   评论:0 阅读量:10

4月1日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开始施行。  根据实施办法,部分历史遗留违建可按规定登记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对于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兴建的违建不予确认。  对于原村民的身份确认,


4月1日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开始施行。

  根据实施办法,部分历史遗留违建可按规定登记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对于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兴建的违建不予确认。

  对于原村民的身份确认,新的实施办法有明确规定。在遵循深圳市政府2006年颁布的《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的前提下,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申报人为原籍在本市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或者原符合实施办法规定,但因升学、就业、婚嫁、服兵役等原因户籍已迁国内其他地方的,对在其原籍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所建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时,仍适用原村民相关处理规定。

  据该市查违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实施试点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选取并实施,原则上以各区(含行政区)调研考核后的上报情况为准,共有1个街道以及12个社区成为首阶段的具体试点区域。

摘自 《广东建设报》 兰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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