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2013-07-17 16:20:06   来源: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评论:0 阅读量:10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有关处室对近期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专家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查阅。 本次资质...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有关处室对近期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专家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查阅。

    本次资质审查公示意见分为三部分:1、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达标企业;2、不达标企业;3、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企业的初审意见。公示时间为:2013年7月16日至2013年7月25日。如企业对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对业绩部分所做的陈述需提供该项业绩完整申报材料。陈述材料经原初审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厅行政审批大厅,逾期不予受理。陈述材料由初审单位统一上报,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企业不应随行。如原初审单位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初审单位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初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均可对公示内容有疑义的进行举报。举报或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有具体事例、内容。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声 明

  近期,有部分中介机构在资质公示期间大包大揽,号称可以帮助企业顺利整改达标。在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郑重声明,我厅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等工作的各个环节公开、公正、透明,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不接受第三方机构咨询、材料等,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所有申报材料和对公示意见的陈述材料,一律经初审单位同意后上报我厅行政审批大厅。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厅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举报电话:23447621、23447623

  附件:2013年第七批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意见汇总表.xls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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