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3年第15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2013-09-16 22:24:50   来源: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评论:0 阅读量:10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3年第15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按照《行政许可法》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厅对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按规定程序予以公示,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本地企业查阅。本次公示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3年第15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厅对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按规定程序予以公示,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本地企业查阅。
本次公示时间为:2013年9月16日—9月24日。
申报企业如对公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机关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审函(2013)978号)关于“相关处室不再接待申报资质的企业服务对象”规定,申报企业将陈述材料加盖本单位公章,经初审单位出具公函统一报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驻省政务中心窗口),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投诉的,均可向我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我厅受理经办人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制度,为投诉企业或个人保密.当面递交异议投诉材料的,由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驻省政务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551-62999767)登记签收;信函异议投诉的,须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档案室(有专人签收),地址:合肥市东流路28号 ,邮编:230052。
 对投诉申报企业弄虚作假,经核查属实的,一律记不良记录,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在公示期内查实的,不予以资质许可;公示期后已予以资质许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收回资质限期整改或撤销资质许可处理,被撤销资质的企业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我厅郑重声明:
   我厅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审批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严禁相关审批工作人员向申报资质企业推荐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咨询服务收取费用,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附件: 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汇总表及审查通过企业基本信息。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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