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 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黔建政通〔2013〕317 号
2013-06-16 15:36:04   来源: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评论:0 阅读量:10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 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城市规划...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 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
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34号)文件精神,现将2013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考试定于2013年10月19、20日举行。请各位考生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10月19日 上午 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 14:00-16: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0日 上午 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 14:00-17:00 城市规划实务
 
二、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参加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在《暂行规定》(人发[2000]20号)文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全部科目(四科)的考试:
1.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2.1982年底前,取得非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3.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6年。
4.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5年。
5.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6.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年。
7.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年。
8.原人事部、建设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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