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建规[2013]127号
2013-11-06 11:31:06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   评论:0 阅读量:1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建规[2013]12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  为进一步做好报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以

2.市域城镇体系现状图
标明行政区划、城镇分布和规模、交通网络、重要基础设施等现状要素。
3.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
标明行政区划、规划城镇等级和规模、主要联系方向等。
4.市域综合交通规划图
标明主要公路(含中心城区外的主要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及主要出入口、客货运铁路和轨道交通路线及场站、机场、港口、综合交通枢纽等的位置。
规划期内有市域轨道交通建设需求的城市,还应当绘制“市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图”。
5.市域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图
标明能源、供水、排水、垃圾处理、防灾减灾等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城镇供水水源、输水管线、大型水厂;大型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大型电厂、输电网、天然气门站、长输管线;重大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防洪堤、分滞洪区等防洪骨干工程。
6.市域空间管制规划图
标明水源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林地等空间管制要素的位置与保护控制范围。
7.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图
标明市域范围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重要历史文化遗迹的位置,明确保护级别。
8.城市规划区范围图
标明市域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和中心城区范围。
9.中心城区用地现状图
标明中心城区范围;现状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性质和范围;主要地名、山体、水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矿产资源分布区、森林公园、公益林地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区域的范围。
10.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图
标明中心城区范围;规划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性质和范围;主要地名、山体、水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矿产资源分布区、森林公园、公益林地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区域的范围。
11.中心城区绿线控制图
标明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位置和范围。
12.中心城区蓝线控制图
标明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主要地表水体的保护范围(用实线表示)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用虚线表示)。
13.中心城区紫线控制图
标明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历史建筑本身(用实线表示),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和历史建筑的风貌协调区(用虚线表示)。
14.中心城区黄线控制图
标明对城市布局和周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界线,主要包括:重要交通设施;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大型泵站等重要给排水设施;垃圾处理厂(场)等重要环卫设施;城市发电厂、高压线走廊、220KV(含)以上变电站、城市气源、燃气储备站、城市热源等重要能源设施等。
15.中心城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标明市(区)级的行政、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布局。
16.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图
标明对外公路、铁路线路走向与场站;港口、机场位置;城市干路;公交走廊、公交场站、轨道交通场站、客货运枢纽等的布局。
17.中心城区道路系统规划图
标明城市道路等级、主要城市道路断面示意、主要交叉口类型及与对外交通设施的衔接。
18.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系统规划图
标明快速公共交通系统、主要公共交通设施的布局等。
规划期内有发展轨道交通需求的城市,还应当绘制“中心城区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图”。图中应当标明中心城区轨道交通线路的基本走向,车辆基地、主要换乘车站以及中心城区周边供停车换乘的大型公共停车设施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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