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建规[2013]127号
2013-11-06 11:31:06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   评论:0 阅读量:1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建规[2013]12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  为进一步做好报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以

19.中心城区居住用地规划图
标明居住用地的布局和规模。
20.中心城区给水工程规划图
标明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取水口位置、水厂位置、输配水干管布置等,标注主干管管径。
21.中心城区排水工程规划图
标明排水分区、雨水管渠和大型泵站位置等;污水处理厂布局、污水干管布置等,标注处理规模。
22.中心城区供电工程规划图
标明电厂、高压变电站位置;输配电线路路径、敷设方式、电压等级;高压走廊走向等。
23.中心城区通信工程规划图
标明邮政枢纽、电信枢纽局站、卫星通讯接收站、微波站与微波通道、无线电收发信区等通讯设施的位置,通信干管布置。
24.中心城区燃气工程规划图
标明城市燃气气源;燃气分输站、门站、储配站的位置;输配气干管布置等。
25.中心城区供热工程规划图
冬季采暖城市绘制此图。标明供热分区;集中供热的热源位置、供热干管布置等。
26.中心城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图
标明消防设施、防洪(潮)设施;重大危险源、地质隐患点的分布;防灾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和救援通道的位置等。
27.中心城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
历史文化名城绘制此图。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与历史建筑的风貌协调区,标明重要地段建筑高度、视线通廊的控制范围。
28.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图
标明绿地性质、布局;市(区)级公园、河湖水系和风景名胜区范围。
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总体规划时,可根据需要补充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图等其他图纸。
三、强制性内容
上报成果强制性内容包括:
1.规划区范围。
2.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
3.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源地保护区和水系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等。
4.城市“四线”及其相关规划控制要求,包括: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5.关系民生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6.重要场站和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干路系统(特大城市为城市主要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轨道交通线路走向、主要控制节点和车辆基地。
7.生态环境保护,包括:环境保护目标和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
8.综合防灾减灾,包括:城市抗震设防标准,城市防洪标准,蓄滞洪区、应急避难场所等综合防灾减灾设施布局。
文本中的强制性内容可采用“下划线”方式表达。强制性内容应当可实施、可督查。需要通过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边界的强制性内容,可采取定目标、定原则、定标准、定总量等形式在文本中予以注明。
四、格式要求
上报成果应朴素简洁大方,软皮简装。文本建议采用双面黑白打印,以A4幅面装订成册;图纸建议以A3幅面单面彩色打印,折叠后以A4幅面装订成册。
上报成果时需要同步提交电子版本,文本类为word格式文件,中心城区用地现状图和规划图应为dwg格式,其余图纸可为dwg或jpg格式,jpg格式图纸分辨率应不低于300ppi。同一类城市建设用地信息应当统一至一个图层中。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类别名称规范标注,建设用地平衡表中的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一致。2012年1月1日前开始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可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或(GB50137-2011)。图纸应符合《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的要求。
上报成果应附基期年市域遥感影像图(分辨率不小于10米)和中心城区遥感影像图(分辨率不小于2.5米)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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