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最新版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文本格式
2013-04-10 19:46:2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评论:0 阅读量:10

2013年最新版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完整版 文本格式


5.3 投诉与处理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
控制价公布后 5 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相关请求和主张及证明材料。
投诉书必须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3.3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的投标人。
2.投诉书5.3.1条规定的。
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3.5.2条规定的。
.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决定受理投诉后,应在不迟于次日将受理情况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
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3.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
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
料的真实性。
.3.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十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
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 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修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且最终招标控制价的发布时
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天的,应当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  投标价
6.1  一般规定
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  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自主确定报价成本。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  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
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相关热词搜索:建设工程 工程量 清单计价

上一篇:竣工结算计价程序 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标准表格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