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全文
2013-07-04 10:05:16   来源: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评论:0 阅读量:10

最新版《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监理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其技术人员应当为招标单位在职人员,并应当达到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数量标准。
  第八条 房屋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质量控制要求,安全监督要求,工期进度控制要求,投资控制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概(预)算价格;
  (三)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资格审查条件;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监理取费应当按国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投标报价低于国家规定取费标准下限的投标文件无效。
  禁止招标人以不正当理由压低或变相压低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禁止投标人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挂靠投标行为。
  第十条 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保证金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
  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从其企业基本账户转出。招标结束后,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到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原拨付账户。
  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其澄清或修改的内容,经当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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