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全文
2013-07-04 10:05:16   来源: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评论:0 阅读量:10

最新版《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人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将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3天,公示结束后15日内将招标情况书面报告报送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理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监理招标范围、监理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招标代理的应当附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二十一条 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招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应履行备案手续,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黑建招[2009]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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