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全文
2013-07-04 10:05:16   来源: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评论:0 阅读量:10

最新版《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最新版《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和市政工程)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房屋和市政工程监理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屋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应当使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并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交易活动。
  第四条 房屋和市政工程监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委托:
  (一)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
  (二)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特殊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房屋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依法成立;
  (二)已经履行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工程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或者政府资金保障证明;
  (四)工程监理所需的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房屋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递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人报名、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进行资格预审;
  (五)必要时召开投标预备会或者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六)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
  (九)评标并形成评标报告及确定预中标单位;
  (十)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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